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测算办法,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等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立法滞后,政府引导、监管的缺位,造成目前我国建筑领域有关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呈现一定程度混乱状况。发包人、承包人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均从各自利益出发,导致履约保证金的表现五花八门,尤其是处于建筑市场弱势地位的建筑企业叫苦不迭,抱怨法律法规的这一疏漏给建筑企业增添不少烦恼和负担。履约保证金已经成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突出问题之一。
2016年6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首先从工程建设领域入手,清理和规范各方面过多过繁的保证金”。
2016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通知要求:“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2016年6月22日,四川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6]531号),通知要求:"试行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拒绝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方式缴纳保证金”。
即国家要求清理建设工程领域纷繁的保证金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试行以保证保险的方式缴纳。
履约保证保险作为对承包方履约行为的信用保证,履约保证保险的开具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是新增的或有负债。因此开具前保险公司会从工程资质、履约经历、项目管理及技术力量和工程设备等投入方面对承包方进行履约能力调查并从盈利预期、预期的改变情况等方面进行履约意愿评价。
如果承包方无法完成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方履行的义务,而导致业主权利遭受经济损失,则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履约或作出其他形式的补偿)。保险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承包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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